纸厂被政府征收关停却未收到合理补偿 诉至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admin
时间:2019-12-13
导读: 根据政府要求,四川省遂宁市一纸厂关停退出造纸行业,然而当地政府受让了公司资产并支付部分补偿金后,却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为此,该纸厂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历经波折后终于得到合理补偿。
根据政府要求,四川省遂宁市一纸厂关停退出造纸行业,然而当地政府受让了公司资产并支付部分补偿金后,却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为此,该纸厂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历经波折后终于得到合理补偿。
纸厂被征收关停却未收到合理补偿
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纸业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纸业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纸业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永佳纸业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转让费人民币894.6万元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大英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
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永佳纸业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不存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若属行政协议,永佳纸业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救济的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英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纸厂被征收关停却未收到合理补偿
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关停征收。
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纸业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纸业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
协议签订后,永佳纸业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
永佳纸业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转让费人民币894.6万元及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大英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
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永佳纸业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不存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若属行政协议,永佳纸业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救济的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英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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