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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冒险 纸板行业“黑幕”遭央视曝光

来源:央视财经 编辑:秩名 时间:2019-11-29
导读:就在前不久,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发生的桥面侧翻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2人受伤。而事故的原因是车辆超载所致。除了超载外,大货车搭载超过车身长度的货物,会阻挡视线、使车身失去平衡,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不管是超载还是超长,都是明令禁止的驾驶行为
1、货车司机:“不超长就是纸板行业的异类”
据从业六年的货运司机刘先生反映,在东莞市,纸板厂货车车厢超长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每台车装都是超常两三米,心照不宣。凡是纸板厂都是这样。不单单是东莞,像其他地方也都这样子。”
记者深夜走访茂源、沣源、莞桦等多家纸品厂发现,纸品厂附近道路上停满了超长的货车,少则十几辆,多则五六十辆,很多已经装载完毕的超长货车在路口等待出发。
“好多都超长,你看到那些送货进来的全部都超长,他们很早就来了。”茂源纸品厂附近小卖部的刘阿姨,在这工作已有五年之久,她对这样的情形早已司空见惯。
通常情况下,司机为了多装货,会利用加装尾板或加长车厢将车身增长2-3米,这样原来只能装50立方的车厢能装60-70方。更有甚者将车厢改装车11米,装100多方纸板在路上行驶,而我国普通车厢最长才9.6米。
那这些车是怎么改装的呢?
据中堂镇某车厢厂老板透露,拉纸板的车都会改装,有的是把车厢加长加宽,有的是在车尾加一个升降式或者推拉式的尾板。
“茂源(纸品厂的货车)很多都是我弄的, 11米左右的车很多。丰源(纸品厂)的都很大,十二三米。”
开着超长的货车不怕交管部门查吗?司机刘先生表示他们为了躲避交警管制,通常选择深夜发车。晚上十二点之后,整个东莞市的纸板厂开始“热闹”起来,众多司机驾驶着超长货车赶在天亮前驶向目的地。
货车超长危害极大,由于视线受限、车身失衡,特别是夜间行车,易发生交通事故。仅上个月东莞市就发生了两起超长货车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超长货车追尾,司机和副驾驶死亡。
“尾巴超长个两三米,刹车灯你看不到,后面的刹车不及就追尾了。”
既然货车超长行驶这么危险,为什么还要冒险呢?多名司机表示,他们也不情愿超长,但公司给的运费确实太低了,通常司机装了50方,公司给你算41方,司机只好多装来赚运费。
“只有超常了我才能保证我的利润。如果说一台车没那么多钱,你要不要去跑?就是我为了保证利润,我肯定要超常的。”
通常情况下,在东莞纸品厂给司机的运费大概在20-25元一个立方,以司机刘先生为例,如果不超长的话一趟能赚1000元左右,超长就能多赚300。
在刘先生看来,这1000多元的运费赚的及其艰辛,且不说熬夜开车路途辛苦,仅仅是8-10吨的货物的搬运就让很多人吃不消了。最开始的时候,刘先生还坚持不超长,但是慢慢发现大家都超长。不超长的,就是这个行业的“异类”。
“说难听点叫逼良为娼,你随便问一下别人跑长途,你不吊尾(超长),人家还觉得你不正常!”如今,在东莞纸品行业,货车超长超限已蔚然成风,而路口随处可见的“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限超载”警示牌成了莫大的讽刺。
2、纸品厂负责人:“我们只提供货,装多少与我无关”
不超长就赚不到运费,不超长就被当作异类。这是否能成为超长违规行驶的理由呢?显然不能。那么,在这件事上企业和当地监管部门负有那些责任?他们是如何应对司机超长行驶的行为呢?
据了解,东莞市多家纸板厂采用外包的形式,让货运司机送货,对司机超长的行为视而不见。东莞市茂源纸品厂相关负责人表示,“厂家只是把货提供给司机,他们装多少与厂家无关。”
因此众多司机更加担心安全问题,他们表示,货车一旦出了厂,所有的交通事情都与厂家无关,出了交通事故,保险不会赔你,厂家更不会管你。
因此,众多司机更加担心“安全问题”,他们表示,“货车一旦出了厂,所有的交通事情都与厂家无关,出了交通事故,保险不会陪你,厂家更不会管你。”
司机刘先生认为,这个行业需要整治了,不仅需要司机自律,更需要厂家从源头上进行把控,不能默许甚至赞同“超长”。
“你厂家把门把好的话,根本就不会那么多超厂事故了。老是在路上查违章,头不管好,怎么管呢?”
3、相关链接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新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违法规定将面临什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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